答: 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〔2021〕100號)為數不多條第(三)項規定,納稅人受托經營開發軟件產品,著作權屬于受托方增值稅,而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雙方,不征收增值稅;納稅人經國家版權局登記后在銷售時轉讓著作權和所有權的,不征收增值稅。
信息技術服務。
信息技術服務,是指利用計算機、通信網絡等技術,生產、收集、處理、加工、存儲、運輸、檢索和利用信息并提供信息服務的業務活動,包括軟件服務、電路設計和測試服務、信息系統服務和業務流程管理服務。
1.軟件服務是指提供軟件開發服務、軟件咨詢服務、軟件維護服務和軟件測試服務的經營行為。
根據上述規定,您的公司公司受托經營開發軟件。如果軟件在開發的版權屬于你的公司,你的公司應按軟件產品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,稅率為17%;如果軟件在開發的版權和所有權屬于委托方,公司提供軟件服務應按6%的稅率繳納增值稅。
開發軟件不轉讓版權。
根據:的規定,開發軟件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為費用,開發階段的支出應資本化
借款:研發支出-費用
研發支出-資本化
貸款33,360銀行存款,應付員工薪酬等。
開發軟件達到預定使用狀態:
借:無形資產-軟件
管理費用
貸款:研發支出-費用
研發支出-資本化
向受托人出售軟件:
借:銀行存款
貸款:其他應收款
主營業務收入(其他業務收入)
應交稅費-應交增值稅(銷項稅)
軟件攤銷:
借:主營業務成本(其他業務成本)
貸款累計攤銷: